前言Air Jordan 是 NIKE 旗下以史上最著名的 NBA 球星 邁克爾·喬丹 (Michael Jordan)命名的系列。AJ 系列球鞋在銷量與市場需求方面遙遙領先於其它產品,每年為整個運動鞋行業樹立起一個又一個更高的設計、創新與功能標桿。 Nike Jordan 系列的第一款正代籃球鞋 AJ1 誕生於1985年,由這雙 Jordan 1 鞋子還衍生出了另一款經典復古鞋款—Nike Dunk

澎湃新聞記者 馬作宇

職業生涯裡,邁克爾·喬丹上演過無數逆轉絕殺的戲碼;如今,在商場上,“籃球之神”又完成瞭一次逆轉。

據多傢媒體報道,日前,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號案判決書,對於此前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重新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盡管喬丹體育已對該判決提出抗訴,但按照最高院的裁定,邁克爾·喬丹基本“贏下”瞭這場持續超過8年的官司。

喬丹體育LOGO進行比對。

堅持8年,“飛人”喬丹終於逆轉

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站發佈的判決書裡,最高法做出重新裁定:關於喬丹體育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撤銷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撤銷原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由國傢知識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簡單來說,這場持續瞭8年的關於那個“Jordan=喬丹”的等式,在法律層面上也被證明有效。

2012年,邁克爾·喬丹向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不過,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註冊。

隨後,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在一審駁回瞭飛人的訴訟請求後,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事實上,當時這可以算是一場“民告官”的官司。這起訴訟中的被告,其實並非喬丹體育,而是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隻是作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現。

據澎湃新聞記者瞭解,在一審中,喬丹的律師提交瞭1.5萬頁的材料,並且提交瞭大量證據用以證明他在國內外的知名度。然而,彼時的判決結果並不如“飛人”喬丹所願——邁克爾·喬丹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不過,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隻對其中的32起做出判決;而2015年的12月,最高人民法院也隻是提升瞭公開審判的10件案件,並且裁定駁回瞭再審申請人在另外50件案件中的再審申請——邁克爾·喬丹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直到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商標涉嫌侵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判定中文“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瞭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認定喬丹公司的“喬丹”商標應予撤銷,並判令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如今,最高法的終審判決又認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喬丹公司業務不受影響?上市一拖再拖

在最高法做出重新裁決之後,晉江新聞網記者從喬丹體育獲悉,該商標是喬丹體育防禦性商標,對喬丹體育運營未產生影響。不僅如此,第25類漢字、圖形和拼音仍然維持有效。

實際上,早在四年前,當最高法判定中文“喬丹”商標的註冊損害瞭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時,喬丹公司那時委托訴訟的代理人馬東曉就表示,當時被判應予撤銷的“喬丹”商標並不在喬丹公司的主營業務內,而是周邊業務的商標註冊,比如遊泳衣、裝飾品、啤酒飲料等的商標註冊。

“喬丹體育在目前主營業務上使用的四個最主要商標,都在駁回50個案件當中,對喬丹體育而言,宣判並不會影響到它未來的經營。”

但在商業市場上,從商標到商品,牽一發而動全身。

“影響肯定是有的,至少‘喬丹’的商標涉及到瞭他們公司的業務。”長期關註此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曾經告訴澎湃新聞記者,相比主營業務上的影響,喬丹體育的上市計劃因為這場官司的最終判決而繼續拖延下去。

其實早在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就審核通過瞭喬丹體育IPO(首次公開募股)的申請,按計劃該公司將於2014年3月底前正式掛牌上市,並有望成為第一傢登陸A股市場的體育用品企業。

但“飛人”喬丹提起的訴訟給這個預計發行股數1.13億股,融資10.64億元的“中國名牌產品”蓋瞭一個結結實實的大帽,以至於喬丹體育至今還遲遲無法上市。

在2014年11月28日的一場新聞發佈會上,證監會就曾表示,目前個別過會企業存在特殊事項,如喬丹體育存在重大未決訴訟。

“如果你仔細研究邁克爾·喬丹和喬丹體育的案例,就會發現邁克爾·喬丹提出撤銷商標的時間點很特別,就是在喬丹體育要上市之前。”同樣一直研究商標侵權案件的知名律師白耀華曾和澎湃新聞記者分析,“這導致喬丹體育也蒙受瞭很大的經濟損失。”

商標糾紛案入選指導性案例,影響深遠

8年時間,邁克爾·喬丹終究贏回瞭屬於自己的權利,而這起糾紛案也就此被選入最高法的指導性案件之中。

就在今年1月份,最高法明確表示,外國自然人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予以保護,惡意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在知識產權案例中,這個《邁克爾·傑弗裡·喬丹與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是指導案例113號,由於按鍵備受社會關註,當時最高法院首次以“全媒體”形式現場直播庭審和宣判的典型案件。

最高法認為,這起案件爭議的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瞭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吳兆祥表示,該案明確瞭商標行政糾紛案件中主張在先姓名權保護需要滿足的條件,申請註冊商標損害在先姓名權的認定標準,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對於規范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重要作用。

吳兆祥認為,該案判決明確的有關法律適用標準,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人格尊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凈化商標註冊和使用環境。同時,對於引導市場主體誠信經營,尊重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培育自主品牌均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姓名權是自然人對其姓名享有的人身權,姓名權可以構成商標法規定的在先權利。外國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譯名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主張作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的有關規定予以保護。”

最高法指出,特定名稱按照姓名權受法律保護的,即使自然人並未主動使用,也不影響姓名權人按照商標法關於在先權利的規定主張權利。

與此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申請註冊商標,侵犯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權人”,以該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形成瞭“市場秩序”或者“商業成功”為由,主張該註冊商標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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